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的组织管理,更好地发挥协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的职能,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医师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医师协会分支机构是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机构,负责本行业队伍建设、行业自律、管理及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 重庆市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的正式名称为:“重庆市医师协会XX医师分会”、“重庆市医师协会XX专业委员会”。不得直接在分支机构名称前冠以“重庆”字样。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另定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
第六条 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依照《重庆市医师协会章程》,发展专科医师会员,并努力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坚持协会宗旨,根据协会的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制定分支机构的项目计划,对本行业的医师进行继续医学教育;
第九条 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根据《重庆市医师协会章程》中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应的工作,履行分支机构的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在重庆市医师协会的统筹领导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开展医师培训、定期考核等委托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分支机构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举办专业年会;
第十二条 遵守重庆市医师协会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工作文件,完成重庆市医师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三条 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分支机构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成立的条件
(一)按照卫生健康委专科医师分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分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13745—2009)》医学科学三级及以上学科,在本专科(专业)已形成具有行业特色的医师队伍,且在工作内容定位上与工作重点上与其他专科(专业)不存在交叉重复的专科,设立对应的专科医师分会;涉及多学科、跨领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医疗技术及医学手段等,可设立对应的专业委员会;中国医师协会现有的相关专科医师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可对应设立相应的专科医师分会或专业委员会。
(二)本专科(专业)已形成具有行业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形成覆盖我市的从事本学科(专业)的医师队伍,并有对本行业发展认识深刻、有号召力、凝聚力的行业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协会工作、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骨干力量。
(三)具备在协会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科(专业)活动和交流的能力;能完成分支机构的工作任务,完成会员发展服务、年会组织、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符合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学发展及医学人才队伍建设与培养的需要。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成立的程序
(一)拟申请成立的分支机构应由该行业具有影响力的专业人员1人提议,至少5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协会会员作为发起人附议,向协会办事机构提交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一式三份),并填写分支机构成立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申请内容应说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成立的目的、任务、必要性、可行性、开展活动的范围和内容,全国其他省市成立相关分支机构的现状。
(二)为避免重复设置,协会办事机构受理申请后,应书面征求相关分支机构和专家的意见,然后将有关材料提交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
(三)经审核同意组建的分支机构,由协会办事机构将审核结果通报发起人,正式行文批复筹建。
(四)由发起人成立筹备组,按照主城区相对集中、兼顾各区县及非公立医疗机构代表性等原则提出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分配名额及建议名单,经牵头人签字后提交协会办事机构。
(五)由协会办事机构根据分配名额及建议名单向各系统(单位、地区)行文征求推荐意见,各系统(单位、地区)在分配名额内民主推荐委员候选人,填写《重庆市医师协会分支机构(专科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推荐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协会办事机构。
(六)协会办事机构依据《重庆市医师协会章程》及《重庆市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审核各单位推荐委员资格,确定委员人选,形成第一届分支机构委员建议名单。
(七)由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在委员名单中根据学识水平、影响力、参与社会工作热情、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兼顾各级各类卫生单位间的平衡,提出正副会长(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由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确定建议候选人。
(八)由协会办事机构召集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进行选举,分支机构的组成情况由协会行文通知相关单位。
(九)自协会行文批复筹建之日起,新建分支机构应在1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协会有权取消其成立资格。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组成及任期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度。
第十七条 委员会的组成
(一)委员会:委员会人数可根据行业规模设定,原则上“专科医师分会”委员总数不超过100人、“专业委员会”委员规模不超过80人,在中国医师协会相对应分支机构兼职的当届委员不占名额。委员名额分配应考虑到区域分布和本专业各主要领域的需要,以重庆市辖区内有影响力的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为主,区县级医院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适当比例。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骨干进入分支机构,55岁以下的委员比例,应达到不少于l/2。换届改选时新一届委员更新比例不少于1/3。
(二)常委会:分支机构可设常委会。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常委会在分支机构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领导班子:“专科医师分会”负责人称谓会长、“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称谓主任委员。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和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构成领导班子,设会长(主任委员)1人,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8人,领导班子人数相加应为单数。
(四)秘书:设秘书1人,从委员中产生。由会长(主任委员)提名经全委会通过。
领导班子和秘书(委员兼)组成工作班子,在会长(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
(五)分支机构可根据情况设名誉会长(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名誉会长(名誉主任委员)、顾问人选应报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根据该机构的任务可设置相关工作的内部组织,在分支机构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分支机构可设置青年委员会1个;设置学组或工作组个数应根据专业发展实际情况决定,宁缺毋滥。内部组织设置采取备案制。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会长(主任委员)任期不超过2届,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常务委员连任不超过3届。
第五章 分支机构成员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 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重庆市医师协会会员;
(二)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重庆市医师协会及分支机构的各项活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医务工作者;
(三)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管理、科研教学等工作,具有较高临床、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水平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科主任;从事乡村及基层医疗服务的委员可放宽至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新当选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连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六)委员任职期间,无特殊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更换委员或换届时取消本地区(单位)的委员资格,或作为其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1.缺席委员会工作会议2次以上;
2.缺席要求委员参加的项目活动2次以上;
3.本地区或单位参加项目活动不积极者;
4.如因违反协会相关管理规定或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有关处理的,其委员资格予以取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正副会长(主任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委员的基本条件;
(二)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的工作思路,能领导和团结本专科广大医务工作者;
(三)常务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原则上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所在单位原则上应为三级医疗机构或在全市本专科领域具有较大的专科影响力;
(四)会长(主任委员):原则上应担任本专业科室正副主任或以上行政职务现职,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全市本专科领域具有较大的专科影响力。新任会长职务时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第二十二条 秘书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委员的基本条件;
(二)服从正副会长(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的领导,团结委员和广大会员;
(三)年富力强,能保证一定时间从事分支机构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文字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 委员、常务委员、正副会长(主任委员)候选人须按照干部兼职审批要求取得相应组织部门书面批复。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协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在协会其他分支机构兼职不得超过两个(含两个)。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选举、换届和成员调整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选举
(一)由重庆市医师协会办事机构召集分支机构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选举常务委员。
到会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视为选举有效。在经过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常务委员建议候选人名单或其他委员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获得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票数由高到低排列,在限额范围内者当选常务委员。
(二)由重庆市医师协会办事机构召集分支机构常务委员召开常委会,选举领导班子。
到会常务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常务委员人数的2/3视为选举有效。常委会在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正副会长(主任委员)建议名单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正副会长(主任委员),票数过半者当选,未过半者名额空缺,待条件成熟时另行选举产生。
(三)选举结果由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复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
(一)分支机构的换届工作,由协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分支机构换届选举,由上届领导班子在充分协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届委员分配名额报协会,协会按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要求和流程推荐及审批,换届选举流程及结果按第二十五条执行。对上一届领导班子因人员变动或无法及时开展换届改选筹备工作的分支机构,由协会办事机构牵头实施换届工作。
(三)分支机构每届任期3年。届满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改选需延期时,由分支机构向协会书面提出延期换届改选的申请,并报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改选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未申请延期或延期未得到协会批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届工作的,将由协会直接组织实施换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成员调整
(一)会长(主任委员)任期内的调整。会长(主任委员)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经协会办公室与分支机构协商,由分支机构召开工作会研究,经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同意,从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中推荐1人代理会长(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尽快完成届内调整或换届改选。
(二)委员任期内的调整。分支机构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整委员,由分支机构集体研究并书面报协会办公室,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同意后进行调整。
(三)分支机构成员如因退休、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其职务者,本人应书面提交辞职报告报分支机构,经分支机构工作会或领导班子会签意见报协会办事机构,可视为离职。另行调整成员参考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选举或换届改选中的其他问题,由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召开常委会、全委会各1次,每半年应召开1次领导班子会议。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举办1次一定规模的全市(全国)性的年会,举办1次全市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或专题培训班,有条件的分支机构还可开展其他相关活动(如科研,义诊、巡讲、查房等基层帮扶活动)。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每年11月底前应向协会办事机构报送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每次活动完成后2周内,由分支机构秘书负责将会议签到表、会场照片、活动报道及会议纪要等资料报送协会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重庆市医师协会章程》和本办法之规定。
第八章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设立独立账号,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对财务工作负责。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按重庆市医师协会有关规定执行,接受重庆市医师协会监督审查。
第九章 分支机构的奖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协会每年将对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分支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负责年度总结和新一年工作计划并接受考核。经考核,协会将对年度工作表现突出、为协会工作作出较大贡献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分支机构给予表彰。
第三十七条 对长期不参加分支机构活动或不宜继续担任分支机构工作的正副会长(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秘书,协会可根据情况通过相关程序做出调整。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1年内未组织开展活动的,经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限期改正或调整会长(主任委员);仍然不开展活动的,由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组织分支机构的撤并或改选。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未向协会办事机构备案审批,不得以协会或其分支机构的名义单独对外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活动及宣传。擅自以“重庆市医师协会XX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或“重庆市医师协会XX医师分会/专业委员会XX学组/工作组/青委会”名义参与活动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协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重庆市医师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医师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管理办法》、《重庆市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换届改选实施办法(试行)》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