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重庆市医师协会会员发展与管理,完善组织建设,发挥组织作用,提高组织效率,根据《社团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医师协会章程》,参照《中国医师协会会员发展与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医师协会的会员,协会办事机构和各专科医师分会以及专业学组的建设、发展和管理。
第二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凡在我市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医药学界的专家学者、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机构,卫生健康相关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医药卫生健康相关的企业以及本市区县(自治县)医师协会等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本会审核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3.优惠参加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和专题讲座;
4.享有本会及其分会举办的评优、评奖活动的评选;
5.优先享有本会向上级协会或相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行业评优评先的被推荐权;
6.优先享有本会向上级协会或行业其他协会任职的被推荐权;
7.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8.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9.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10.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的权利
1.可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2.可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3.可寻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
4.享有本会举办的评优、评奖活动的评选;
5.享有本会向上级协会或相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行业评优、评奖等活动的被推荐权;
6.可向本会请求联合或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研讨会等活动;
7.优先与本会合作开展活动;
8.优惠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9.享有本会可提供的法律维权、指导。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参加本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七)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八)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九)按期交纳会费。
第七条 凡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要求入会,应当填写《重庆市医师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由市医师协会审批,发放个人会员证。凡符合入会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医药卫生健康相关培训、医药企业以及本市区县(自治县)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要求入会,应当填写《重庆市医师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由市医师协会审批,发放单位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条 会员管理由本会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会费按照第十四条个人会费标准,由相关专科医师分会负责收取后交市医师协会,或个人会员直接向市医师协会缴纳会费。市医师协会统一开具社团会费专用收据。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会费按照第十四条单位会费对应标准,直接转账至重庆市医师协会。市医师协会收到会费后,开具社团会费专用收据。
第十三条 重庆市医师协会会费的开支,要建立严格审批手续,在每年的理事会上汇报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会费用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会员的学术交流、培训和医学科普教育、宣传工作;会员活动和奖励;有关会员的活动等开支。
第十四条 会费标准,按本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标准执行。
(一)个人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个人会员 100元/年。
(二)单位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1.三级医院 5000元/年;
2.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2000元/年;
3.企业及其他机构 10000元/年。
本会费标准经2021年11月23日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医师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